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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名”向“有实”迈进 信用建设加快立法进程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铺开以来,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新机制在各个领域刮起了诚信监管的“旋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在这四个领域,新监管治理体系的推进,让人们在诚信方面的“获得感”明显增强。尤其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治理机制更是上严重失信违约的个体“闻风丧胆”,让自觉守信的个体有种愉快的“成就感”。

  “我守信,我光荣”的心理暗示在社会群体中传播,这种正能量激荡着人们自觉自愿遵守信用这跟行为“准绳”,讲诚信也成为一种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产生这种良好效果,源自于对老赖,高铁“霸座”,危害人们的食品、药品安全的打击整治。不过长期以来,信用联合治理在司法层面上缺乏法律的界定和保护,也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软肋”,如何突破这个瓶颈,信用立法成为人们广泛达成的共识。

  信用并非一个道德层面上的行为标准,如果仅靠个体的自觉,社会信用建设无法走的更快,更远。为了有效保证信用建设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准则,信用立法最近再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成为国家推动社会治理形成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工作目标之一。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部门起草稿)》与信用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代表进行广泛座谈,并提出要以更大力度对重点难点失信行业和领域的问题列出清单,并开展专题研究,深入分析失信的内在成因,为信用立法工作提出有力的参考,尽快形成符合信用建设实际情况的立法草案文本,并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立法程序,依法依规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的进程。

  毋庸赘言,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中,信用始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锚”,诚信已经成为中国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只有人人讲诚信,整个社会才会奠定下一个良好的发展的基础。但是,长久以来,信用建设始终在道德约束的层面盘桓,在新的时代,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的指引下,信用建设需要完成法治化的蜕变。

  诚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诚信不仅需要德治教化,更需要法制保障。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道德领域突出的诚信危机,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签订的合同大约在40对一份,在一个经济社会当中,合同是人们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合作共赢不可缺少的“介质”,也是契约精神的重要体现。

  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为什么要突出“契约”的重要性呢?这是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自然选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人们的合理权利,试想在一个尔虞我诈,互不相信的社会体系当中,一个商人要向完成一单交易,并确保最终能够拿到合理利润,其要付出多大的成本?这恐怕是一场“灾难”。

  “契约”精神的本质是诚信,而诚信的维护需要法治环境的保障。然而,从国家层面看,目前除了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2014年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外,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就是为信用“正名”的法律文本目前还未出现,这个领域还是一片空白。

  可以说,信用立法已迫在眉睫,因为,整个社会中人们履约合同的效率仅有50%,也就是说因为不讲诚信导致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直接损失超过了6000亿元。这些损失如果用在提升全国人民的社保福利水平的话,大家都会跃升一个量级,也就是说,只要信用体系建设的更加牢固,人们的获得感将会显著增强。

  2018年,信用立法被纳入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当中,。然而因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一些立法的条目尚不清晰等原因,致使社会信用立法项目仅仅排在第三类项目,也就是说距离通过这部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完善和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应当立法先行,依法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进而使各类信用主体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已经成为信用立法的灵魂。

  不过,在时隔一年之后,发展改革委牵头再次组织召开信用立法座谈会,其“含金量”还是相当高的,与会者普遍认为,此次社会信用立法条件已经趋向成熟,社会各界的立法意愿表现的越来越强烈,同时参与信用立法的部门和人士也在不断增加,这些因素共同形成一道合力,推动信用立法加快前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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