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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相依华夷一家

  德法相依思想与措施

  德法相依是我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思想和方针。商周尚无制度法,礼是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被作为规范贵族等级和国家秩序的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即按照宗法关系别尊卑、序贵贱。“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反映礼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工具。礼的治理思想与实践,是与商周“封邦建国”宗法血缘等级分封政体相适应的。

  春秋战国时期,争霸与强国成为时代主题,礼已不适应新形势变化下的国家治理体系需要。各国先后公布成文法,以法取代礼。以秦国为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采法家“霸道”之策,翦灭六国,取得巨大成功。但秦王朝“马上”得天下又“马上”治天下,秦的速亡引起了汉初统治集团的反思。从新的出土文献来看,汉初虽然直接继承了秦的许多法律制度,但为政的指导思想已经有重大调整。经贾谊、陆贾特别是董仲舒等人的推动,“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德法相依治理思想应运而生,构成服务于封建大一统国家治理的重要思想。

  我国历史上德法相依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律令制定。“法治”一词及思想在我国起源甚早,是大一统国家治理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强调法的共守性,主张“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强调法的规范性,提出“任法而不任智”“任公而不任私”;强调法在治国安民中的重要性,认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历代统治阶级虽强调“德”,但从没放弃过法的作用。

  “法”通过律令表现出来。统一后的秦王朝制定了大量律令,在国家治理上的作用远超过我们过去的认识。汉初的法律也远比我们过去想象的复杂。自秦至清,历代王朝都制定了颇为严密细致的律令,前后相续,涉及国家治理的众多方面。其中汉武帝以后开始的法律儒家化是显著特色,“儒家化”即“援礼入法”,将儒家的伦常理念,引入立法、司法实践,构成“德主刑辅”的特色。其目的是维护封建秩序的多方面需要,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慎用刑罚。“明德慎罚”渊源于古老的西周。封建统治阶级也继承这一思想,某些时期贯彻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体现出德法相依的色彩。自秦汉后,形成了司法中的“奏谳”“请谳”“会谳”制度;“谳”意为审判,对不能断定的疑难案件要逐级上报直至中央会审,也形成了“乞鞫”(上诉)、“录囚”(巡视监狱)、“罪疑从轻”等法律思想与措施。“死不可复生”“人命至重”“无冤死之鬼”等认识,使我国历史上自三国以后对一般意义上的死刑判决尤为慎重,形成上报和多次上报审核制度。

  审慎性、程序性和复核权限的集权性是慎刑的反映,但在具体执行中,这种审慎性和程序性也经常受到干扰和破坏。历史上各种残暴的严刑酷刑,体现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本质。

  权力制衡。我国历史上的法治思想中有权力制衡的内容,与近代西方的分权制有重大区别,体现出中国特色。主要反映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君权的制衡。秦汉后,不仅延续了先秦为君主设师、傅的制度,用儒家伦理教育从思想上约束君权,也在中央设有制约君权作用的行政中枢、谏议、封驳等机构或职官;中央决策中,有廷议、廷推、廷鞫制度。各项重要事务、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一定的“集议”特色,构成制衡君权的某种制度程序。二是中央对地方的权力制衡。秦以后,我国基本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命,既职责明确,考核严格,又实行行政、军事与监察三者分离,以制衡地方官吏权力扩张;以不断增加行政层级的形式,遏止地方权重倾向。三是官僚权力的制衡。“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思想家强调“分职”在权力制约上的作用。自秦汉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在各级官吏的权力划分上,在钱财物权及日常行为的管理、行政问责、复核审核、考核、监督监察上,规范日益细密,以防止权力滥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用人不公、贪婪奢靡、正气不张为特征的腐败现象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以监督监察为核心反腐倡廉,成为制衡、制约官僚权力的重要内容。

  我国历史上以权力制衡推动国家治理的思想与措施有利有弊。君权的制衡从总体上看是积极的,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使这种制衡时常显得苍白无力,彰显出突出的“人治”色彩;中央对地方的权力制衡总体也形成了,但某些时期单纯从“术”的角度强调制衡,特别是行政层级不断增多,又形成了叠床架屋的弊端;高度集权使政令得以统一,但各级官吏唯命是从、唯上是从、钩心斗角、朋党横行,又显示出消极弊端。

  礼乐教化。我国自西周开始,确立了政治系统中的礼乐制度传统,并被历代统治者视为文化传承与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除《周礼》的整体性设计外,历代正史中的《礼乐志》及专门性的礼书编纂很多,体现国家对礼乐的高度重视。冉有曾经问孔子:民众“既富矣,又何加焉?”孔子回答:“教之。”《论语》中还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论述。自汉代开始,思想家、政治家从秦亡的教训中认识到,礼乐教化与法同等重要,从而将经过改造后的儒家思想树立为正统意识形态,将“三纲五常”作为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并与蒙学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选举考试、乡规民约、政府表彰等形式相结合,移风易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树立统治阶级倡导的价值观、义利观,建立封建社会秩序。如朱元璋颁布《圣谕六言》,以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为中心,拉开了明清两代礼乐教化的序幕。历史上的许多“循吏”,大都善于推行礼乐教化。“六经之道同归,而礼乐之用为急”,“治天下”必须重视礼乐教化,汉儒总结出来的历史经验,对于我国封建社会的长久延续、长治久安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礼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体现。历史表明,无论政权的延续或更替,还是汉族抑或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只要重视礼乐教化,其政权就会兴、社会就会相对稳定;而蔑视或践踏礼乐,则适得其反。但“礼,时为大”,时势不同,具体的礼乐制度和教化措施也需做相应的调整。

  “治安中国”与“华夷一家”

  边疆与民族能否得到治理,是大一统国家能否安定的重要因素。与历史上其他国家不同,17世纪以前,我国较长期而稳定地维持了幅员广阔的边疆,形成了多民族不断融合、共同发展的局面,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边疆民族治理思想与措施。

  大一统观念是维护我国历史疆域完整的文化驱动力。但起源于先秦的“五服”“九服”及以后的“藩属”概念,在边疆治理上并不强调边疆与内地的“同质”化而重视“差序”化治理;在边疆治理理念上强调“治安中国而四夷自服”的内政主体思想,并在巩固内政与开拓边疆之间寻求平衡点,也由此形成了积极温和、富有弹性的边疆开拓政策。在民族观念上,虽然“华夷之辨”思潮长期存在,但自先秦开始的文化认同高于血缘认同的认识,积极促成了“华夷一家”思想的形成。如唐太宗称“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雍正称“天下一统,华夷一家”,都是典型。这种强调融合而非差别的民族观念,有助于各民族间的认同。

  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历代形成了边疆与民族治理的许多具体措施。

  边疆开拓与移民实边。对于边疆既要“以德怀之”,也要“恩威并施”。西汉武帝时,鉴于“边境强则中国安”,决定出兵匈奴。正是由于“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才奠定了历史上西北的政治格局。唐朝击败势力强大的突厥,保障了西北各族的安定和丝绸之路的畅通。明朝发动“麓川之役”,巩固了西南边疆,奠定了西南边疆的格局。清朝坚决镇压新疆、青海等地的叛乱,才保住我国西部疆域不被分裂。为了巩固边疆,自秦汉后,历代王朝采取徙民实边、屯田等方式,巩固边疆,使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促进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

  分而治之与政教分离。“散则易制,得并为一,则势专难图。”西汉对匈奴、明朝对青藏、清朝对蒙古势力,采取的都是分而治之政策。我国历史上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宗教多予尊重,并援引宗教上层人士进入政权,以提升中央政权在边疆地区的威望,加强对其控制。但另一方面,又采取多种方式,逐渐削弱宗教对政治的影响。如明朝在藏族地区采取“多封众建”策略。清朝由于统治疆域更为广大,尤为注重宗教因素在边疆管理中的作用。如在西藏分别册封达赖、班禅,分管前藏、后藏。在蒙古地区,册封哲布尊丹巴。历代坚持“以政驭教,决不以教妨政”,政权高于教权的基本原则。

  因俗而治与移风易俗。因俗而治是我国古代治理边疆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西汉在边疆虽设郡,但“以其故俗治”。唐代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羁縻州、县,源于元代并被明清继承的土司制度,都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因俗而治。在因俗而治的同时,我国古代政权又竭力加以监管,如西汉的西域都护府、唐朝都督府设置都是如此。而对条件成熟的地区,便将其纳入直接管理。明清两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维持了西南边疆的长期安定。但完全因俗而治并不利于民族融合与进步,历史上中原文明要高于周边是历史事实。因此,历代王朝大多鼓励向周边民族传播文化,在考试、用人上,采取不同录取比例的政策倾斜,吸收其优秀人才进入统治阶层。文化认同是民族融合与民族认同的重要基础,历史上民族融合、民族关系处理得比较好的时期,并不仅仅取决于中原王朝的政策,也往往是各少数民族接受中原文明程度比较高的时期。

  我国历史上的边疆民族治理在17世纪以前基本是以“内边”为主,边疆治理与境内民族治理相互交织。17世纪以后,外来侵略日益严重,“外边”忧患日益突出,明清两朝统治者在这个问题上不思进取,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这是近代以来丧权辱国历史形成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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