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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过罚相当 优化营商环境——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决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降低经营成本,确保过罚相当,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效能,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决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二是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对替代监管措施提出了原则要求。

  《决定》取消16个罚款事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违反法定权限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管理的。但取消罚款事项,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要求有关部门要从以下三方面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变更监管方式或者主体,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如,对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行为的罚款,将进网许可标志由原来纸质标签改为电子标签,并进行网上监管。

  二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如,国务院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所以取消相应罚款事项,为此,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等行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监管。

  三是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如,取消罚款后,对违反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要求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台账等方式进行监管。

  《决定》调整的17个罚款事项,主要是通过下调罚款数额、将直接处以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再罚款等方式。在调整时,落实三个“严格”:严格依据上位法,调整罚款数额;严格区分违法行为的情形,修改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确保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要求,将直接处以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

  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加强顶层设计,不断规范监督罚款的设定和实施。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更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研究制定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的设定和实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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