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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诉讼原告如何提起?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说甚至碰到一些觉得不可思议的“婚姻关系”,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认定婚姻无效呢?婚姻无效究竟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如果要提起诉讼,婚姻无效诉讼原告如何提起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释义

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纠纷则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其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有效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由此引发的纠纷。

二、管辖

婚姻无效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6~8条、第12条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髙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实践中,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经审査,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结婚登记。一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査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对于无效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如果符合这四种情形,则可有向法院提起讼诉,判决婚姻无效,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合法婚姻,处理违法结婚,同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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