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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内容是怎样的,与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调解是处理民间纠纷最主要的途径之一,不少的民事案件便是通过相应的调解行为解决的,当然当事人调解可以分为自行调解和法院介入的调解,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通过法院进行调解的话,法院是会制作相应的调解书的,那么调解书的内容是怎样的,与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一、调解书的内容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2、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

3、尾部,依次写明;

(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

(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

(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二、区别

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一般来说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当然在调解书上和判决书一样是需要写明相应的事实、理由、调解的结果等等,而且调解书是根据调解双方的自由意志进行的,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调解那么就不能进行调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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