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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割处置始终是比较纠葛的问题,有些夫妻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也协商好了房屋的分配权,但是也有人会反悔,或者家里人不同意的,出现霸占房屋不肯搬离的情况,这是得到房产的一方可通过法律申请离婚房屋强制执行程序,具体程序执行如下:

一、强制迁出房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1、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时,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 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 章。

3、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执行人。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承担。

二、通知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申请期限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根据《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解释》第九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是对离婚后取得房产拥有权的一方进行权益保护的一种方式,同时提醒不愿搬出房屋的另一方,在对房产处理不满的情况下可进行法律咨询,如果真的存在不合理性则可以提出上诉, 这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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