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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变更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一、离婚后抚养权变更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起诉状的内容有: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依据、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范文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xxxxxxx。

被告:xxx,女,34岁,汉族,个体,现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xxxx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不付抚养费,所以双方共同财产位于XX小区的88.56平米的楼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归被告。

20XX年X月,婚生女xxx(现已满十周岁)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后回到原告处明确表示要与原告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由于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有了识别能力,为了使自己的女儿有较好的生活环境与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20XX年X月X日

离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对抚养权的认定有矛盾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就相关的情况进行诉讼来解决相关争议,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先进行调解,就有关的事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能够成功解决相关争议的,则不需要通过司法判罚的程序来解决,具体情况应当据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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