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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监护人有哪几种类型?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一、《民法典》中监护人有哪几种类型?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的责职: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作为监护人主要有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对被监护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行使监护权应该注意什么?

1、监护人应当谨慎、全面的履行监护职责,若监护人不当履行或履行监护责任严重失职,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醒家长,在雨季或家庭附近有施工工地的,应当更加谨慎、全面的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以免出现安全事故。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监护人在明知存在危险或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应当谨慎、全面地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管,尽最大努力避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事情发生,若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际上,除了当事人的亲生父母以外,其他在法律规定范围当中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很多时候都是一种相互推诿的状态,所以由法院选定监护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一些。而且父母如果没有发生一些什么极端情况的,像是指定监护和选定监护的这种监护人类型一般也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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