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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家不让探视怎么办

离婚不是那么简单的,除了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还要处理好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这一切都需要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实际的离婚后男方家不让探视情形也是大量存在的,男方单方面剥夺了孩子的探视权,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利的,如果遇到了这样的情形该怎么办呢,可以随小编一起去讨论下具体的解决办法。

一、离婚后男方家不让探视怎么办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二、法律依据

在以往的案件中,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一般是对不履行判决的一方司法拘留。然而,司法拘留的最长期限只有14天,其震慑效力太低,效果不好。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采取隐匿孩子或者除外躲避或者采取关门或暴力等方式阻扰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最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则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

大家可以依法维权,可以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重新获得孩子的探视权。赋予双方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对孩子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有利的,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剥夺孩子的探视权,要对孩子的成长负责,离婚要尽量降低对孩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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