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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婚姻法民法典 区别具体有哪些?

一对夫妻从浓情蜜意经过时间和生活摩擦,浓情不在只有互相嫌弃,到最后做出的最好的选择往往总是离婚。时代在变化在进步,婚姻法也在不断地修订中越来越完善,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旧婚姻法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区别有哪些吧。

一、婚姻法与民法典的区别

(一)总则部分

1、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

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民法典》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民法典》第1042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二)结婚方面

1、修改禁婚疾病的条款

我国旧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并且不利于执行。而且目前我国的麻风病已近乎绝迹,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民法典》把删除了对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

2、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旧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民法典》首次引用民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在第1051、1052、1053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意味着: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民法典》的一大进步,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人们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还可以及时逃脱婚姻”陷阱“,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3、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民法典》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三)家庭关系方面

1、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首先,《民法典》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如《婚姻法》13条改为《民法典》1062条,第1款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其中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外增加了一条作为10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其中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次,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进行补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被彻底打破,夫妻财产约定制,将成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这是《民法典》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2、完善了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二是强调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对该子女的抚育责任。旧法的条文中只强调规定了生父的义务,新法中规定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体现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负有相同的义务。

(四)离婚方面

1、补充列举了离婚条件

旧婚姻法第25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众所周知,离婚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脱离苦海,告别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径。《民法典》在尊重协议离婚的同时,仍然继续沿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标准,此外还增加了基于这一标准而列举的五种情形。

2、在军婚保护上有所突破

在军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动,《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对军婚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不再是绝对的保护。如果像以前,当军嫂的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要离婚还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那样势必会引起做军人配偶的顾忌,现在这一修改既保护了军人的权利,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军人难找配偶的问题,其实是更好地保护了军婚。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增补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

新法增补了以下规定

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予以劝阻、调解;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增设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是《民法典》取得的令人称赞的进步,加强了夫妻间忠诚和尊重的责任,给有过错的一方以实质性的惩罚。

二、《民法典》的不足

民法典》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民法典》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缺少关于对配偶权的规定

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和谐的权利和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本质上体现为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权,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民法典》回避了配偶权的问题,只是规定了与配偶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问题,不能不称之为一大遗憾。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

民法典》回避了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其效力的问题。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且不伤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认可和调整呢?新法没有做出规定和回应。而我国又没有同居法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实乃立法之空白。对同居行为放任或道德调整,不利于对这种客观存在现象的问题解决。

(三)关于离婚标准之规定不严谨

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总结,《民法典》仍采用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这对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用感情破裂作为婚姻破裂的标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义性,“在事实操作和社会公德的价值上都小能尽如人意”。此外,《民法典》还对离婚标准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然而从新法之列举情形看,以过错为多,过错离婚主义的痕迹过重。且并没有把常见的、多发性,具有普遍性的离婚情形列举出来,这样难以达到列举的真正目的。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

第一,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易于造成理解的混乱。这种损害赔偿是单纯的财产损害赔偿还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呢?《民法典》没有给予很好的答案。

第二,《民法典规定以离婚为损害赔偿要件。要求损害赔偿以离婚为代价,条件苛刻,不能解决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而夫妻一方遭受对方人格、身份等损害而为索赔的问题。

在婚姻中,如果有发生变故,感情或者是生活中的其他琐事,在夫妻二人意见统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民法典》也补充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条例,使得离婚财产分割更为清晰具体,也给一些在婚姻生活受害的群体一些救助和补偿措施。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联法律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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