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内容对三胎放开了吗?
《民法典》中没有放开三胎。首先需要肯定一点的是:目前来说,一般家庭生育三胎依旧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但如果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家庭,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不会罚款。而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二、《民法典》中物权编有哪些新的变化?
1、加强物权平等保护。
《民法典》二百零六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规定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法平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
2、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与《物权法》相比,新增了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范围,该条规定扩大了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解决了公共维修资金在使用中的困境,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3、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4、新增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综上所述,《民法典》是关系到居民生活方方面面的一部法律,其内容非常完善,对《继承法》、《合同法》及《婚姻法》等多部法律进行了整合优化。涉及到婚姻家庭方面,并没有放开三胎,还是按照全面二胎政策实行。也就是说,如违法生育三胎,将要缴纳一笔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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