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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一、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作为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领养人的领养需要哪些条件?

按照《民法典》第1096条,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公民若需要收养弃婴,这也不是不可以,但并不是大家想象中那么容易的事情。不管是处于收养人利益的考虑还是处于弃婴利益的考虑,《民法典》中都是有相关规定的。即当事人首先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其次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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