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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当事人在满足了《民法典》中规定的收养条件之后,若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收养公证的话,则构成事实收养。实践中,对事实收养需要作出严格的认定,那究竟事实收养如何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1992年4月1日《民法典》颁布到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对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
2、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3、收养一方是华侨或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发布施行后(1999年5月25日),在国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必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禁止私下抱养。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相比之下,法律对事实收养关系的保护是比较弱的,但又比对非法收养的保护强。因此实践中,对事实收养进行认定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当然要是不清楚这个事实收养如何认定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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