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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知名律师】未婚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后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因财产纠纷,双方诉至法院。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同居期间共有财产10850元。2010年9月,原告李先生和被告王女士在外打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2011年9月20日生下儿子小李。2013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即便在同一地方打工,被告也不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被告沟通,希望被告看在儿子的份上,珍惜双方的感情,并要求被告一起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不同意结婚也不同意再和好。为此,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5月25日,被告私自领取原告存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的3万元存款。2013年6月,原告发现卡内存款被领取即质问被告,但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3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虽然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但原、被告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双方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入并无特别约定下,对存于原告农行卡内的3万元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应当在原、被告间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同居期间共有财产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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