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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怎么要求的

一、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怎么要求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界限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结果最终发生。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1)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出于对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及外部条件的自信,实施行为时,轻信他人死亡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2)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过失杀人也就是指过失致人死亡,此时虽然是出于过意,主观恶心不大,但毕竟还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也是我国也将这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在进行处罚的时候,显然就不会像对故意杀人罪那么重。而在主观上面,不区分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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