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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批捕是对什么的监督?

一、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批捕是对什么的监督

监察委刑诉法中应当纳入的内容包括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措施,其中关于双规这一措施的改进是法律界所关注的问题,将反腐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够更好的保障依法治国的实现,同时法律监督制约权力的滥用,坚持法制建设,塑造良好的政风为社会主义的更好发展保驾护航。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察委如果没有第三方实质权力制约,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保障嫌犯的人权,那么这在本质上就是历史的大倒退,甚至退回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以前,未来的监察委系统可能会成为权力最大、最跋扈、最腐败的部门,给中国的文明进程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全社会必须共同阻击之。

改革开放以来,纪委的双规涉嫌用党纪代替国法,甚至凌驾于国法之上,同时执政党也再三强调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而双规涉嫌严重违反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双规这一对党员使用的强制手段,在为反腐工作取得很大成果的同时,也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最为严重的是对人权的侵犯。因此,不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双规这一手段都倍受诟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国际上的的形象,我们依法治国的承诺也让人半信半疑。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阳光法案迟迟不能出台,新闻媒体不自由等因素,双规作为一种过渡在特殊历史时期也有其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虽然有不同声音,但是双规还是继续执行以待法制的健全。

法律专家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对反腐系统的改造都倾向于香港和新加坡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把行政监察、纪委、检察院反贪部门三者合一,组成全新反腐机构,然后作为侦查机关纳入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介入(当然某种情况下会见还是要批准,但通信权等不受限制),使得我国人权保护在法律规定的侦查阶段基本达到全部覆盖,当前两年行政监察中心试点的时候,这种声音越来越强烈,法律界似乎也对此充满信心。但是,我们都没有看到行政监察法具体草案,尤其是对原来的双规具体怎样设定更不知道,只是说用留置代替了双规。

但留置是一个什么概念,现有法律规定里,只有担保法有留置的概念,但那与人身强制措施风马牛不相及,难道非要创设这一不伦不类的概念?为什么不用拘留逮捕这样的用语和措施?在监察中心制度设计中,律师可不可以介入为嫌犯辩护?有没有第三方对监察委进行制约?这些都不知道。

还有留置的时间,开始有人说监察委有权留置嫌犯六个月,实践中,纪委双规对嫌犯权利的剥夺要远远大于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有的官员,为了能够尽快被移交检察院,可以说无所不认,六个月留置期间基本和侦查期间差不多,但是公安、检察、国家安全要羁押人,除了拘留最多一个月外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那么监察委留置这么长时间需不需要检察机关或者未来的法院羁押庭批准?作为一个律师,我想这是常识问题,怎么可以授权一个部门单方面将一个公民控制羁押六个月呢?这太可怕了!现在刑诉法授权公安机关等在不受外在制约情况下最长可以将公民拘留一个月已经是非常恶劣了。

究竟怎样,我想还要经过博弈,但是一定要增加两条,一是律师在监察委办案中的参与辩护权,二是必须有第三方对监察中心有实质性的制约,这两条都是保障人权的最低标配,没有这两条,不管你说的再天花乱坠,本质上都是彻头彻尾的大倒退。

但是昨天,中纪委网站上的官方意见,认为监察中心不是侦查机关,不应当受刑诉法约束,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就必须把监察委限 制人身自由这样的权力拿掉,仅仅把他等同于一个行政机关,否则,一个行政机构,却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六个月,这会被国际上笑掉大牙,这样的所谓改革根本是反改革的!一个号称的法治国家,允许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不经任何第三方制约而把一个公民单方面控制六个月,并且是在自己的办案场所而不是在看守所,禁止律师参与,想一想都特别的恐怖恐惧。

全国人大代表有三分之二是官员或官员性质的代表,监察法的通过按照立法法需要由全国人大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如果这些人大代表还有基本的法治理念,这些全国人大代表即使不为国家和民族的文明进步负责,至少从自身利益考虑也应当毫不犹豫的投反对票,如果这样的法律都能够被通过,那么官员若还是以或打击报复或政治斗争或其他原因被冤枉,只能说是自作自受了。

总之,如果这样的监察法通过的话,法治的倒退可以想象,这意味着法治的水平可能退回到1979年刑诉法制定以前,这对中国文明进程来说是一件特别值得关注的事情,每一个人都应当关注,不仅仅是官员,全社会都应当起来共同反对阻击。

附: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需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依法治国既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又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确保所有党组织、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要防止落入“法律陷阱”、“民主陷阱”,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一讲法治就绝口不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最大制度优势。在推进法治建设上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底气,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确保党的意志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使法治建设服从服务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政治利益。

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要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留置是调查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形成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用“政务处分”替代“政纪处分”。“政纪”是历史形成的,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立法,由《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纪与法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执政,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

综上所述,监察委诉讼法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监督措施,确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之后,一般会进行起诉,按流程进行批捕,双规这一措施是在法律界中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防止法律监督制约权力的滥用,坚持和维护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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