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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辩护词怎么写?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辩护词怎么写?

XXX市人民法院:

受XXX本人委托,XXX师事务所依法指派冯露律师担任XXXXX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被告XXX的辩护人,案件已移送贵院审判。案件开庭审理后,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对案件的争议点发表如下辩护词,请贵院参考:

(一)、XXX系履行职务,本案被告应当是贵阳市乌当区XXX委会。

X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XXX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该罪名可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为自然人亦可为单位。

根据案件结果以及庭审调查可知,公诉机关以XXX委会与本案被告杨祥贵签订《场地平场协议》,以及XXX工贸公司与杨猛、郑祖培签订《倒土协议》,认定XXX等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根据《贵阳市乌当区XXX民委员会会议纪要》、各份协议以及各被告的当庭供述、收益的获得等证据,均能表明本案涉嫌犯罪的主体为单位,XXX仅仅作为民主集中制中行使表决权的一员,在工作范围内履行其工作职责,但公诉机关却以XXX作为自然人被告提出刑事起诉。

辩护人认为,且不论场地平整的行为和事实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犯罪,但场地平整的决定是XXX民委员会通过会议集体讨论的结果,最终与杨祥贵签订平整协议的主体也为XXX委会。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自收自支,应当具有独立承担刑事、民事等责任的单位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从而看出,法律对于单位犯罪并没有将村委会排除在单位范畴之外。因此,XXX委会才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而XXX仅仅是XXX委会的一员,故不应当将XXX个人作为XXXXX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自然人犯罪主体。

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采纳上述观点,审查案件的犯罪主体资格问题。即使无法确定村委会能否作为犯罪主体,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一)条3项的规定,在事实认定中确认XXX等人系涉嫌作为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XXX等人因履行职务职责却以自然人身份受到刑事处罚的结果,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本案主要证据有诸多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针对贵州地矿测绘院作出的《测绘报告》,辩护人认为该报告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被告均是在2013年9月26日才对三十金沟、牛席厂进行现场指认(郑祖培仅指认三十金沟),而于同一天收到了侦察机关下发的鉴定结论通知书。试问:鉴定机构在接受侦察机关委托后,仅以侦察机关指定的地点确认拐点坐标,该拐点坐标未与被告的现场指认作任何对比,这种情况下作出的面积认定是否合法?辩护人认为肯定不合法。

庭审中,法庭已查明,除被告外不排除外来人员在涉案地块偷倒渣土的情况,在被告未对现场作任何边界指认的情况下,侦察机关用什么来确定鉴定范围?这个范围是否均是本案被告所为之?鉴定所用的测量拐点是否与现场指认进行了对比并作出说明?在庭审中同样查明,牛席厂仅平整出一条路(对于杨祥贵私自开挖大田灌木的行为,辩护人认为系其个人寻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在会议纪要中XXX反复强调严禁毁林,足以体现XXX个人意识,客观反映出XXX不可能指使杨祥贵开山挖田。),那么将整个牛席厂作为鉴定范围是否合法?有如此多疑问的一份证据如何能作为定案依据。

2、针对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辩护人认为该鉴定结论在程序、范围、方法等问题上均有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在委托重庆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侦察机关已决定将XXX猫猫岩地块另案处理,但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范围仍包含猫猫岩,而针对于三十金沟、牛席厂的具体面积、林种等并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其次,对于地块面积也是直接引用贵州地矿测绘院的测量数据,而该面积的认定本身存在问题。第三,委托鉴定事项仅是XXXXXX的毁林面积、林种、林木株树以及储积测量检验,在正式文本中也未有结论认定林地毁坏程度。但是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 年1月17日仅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就直接作出补充说明,且该说明也没有任何技术人员签名。辩护人认为,对于该补充说明应当直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鉴定人对超出委托范围的鉴定事项于何时重新实地考察取样,鉴定方法是什么,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如此简单的补充说明,就将原本未列入委托鉴定事项的鉴定内容草率地作出鉴定结论,是不是过于儿戏?第四,该鉴定结论并没有告知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五)(六)(七)(九)之规定,以上两份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本案被告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对农用地罪的构罪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的规定可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罪条件中,“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农用地大量毁坏”是并列的因果逻辑关系,如果构成该罪则非法占用、改变用途、数量较大、大量毁坏四项构成要件是“连环的”和缺一不可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所有要件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非法占用、改变农用地用途是指: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但是,根据侦察机关侦查结果,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X支两委XXX等人在三十金沟、牛席厂两地块上实施了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司法解释中对改变农用地用途所列举的行为,虽然有三份平整协议,一份倒土协议,但仍需考虑在协议的实际履行中有没有犯罪。

平整并不等同于建设,更加不能等同于破坏,平整的前提系他人倾倒在两地块上的渣土已经危及到其他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活,目的是为防止灾害的发生,所以平整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改变土地性质和破坏土地的意图和故意,且平整并不属于刑法相关解释中列举的改变土地用途的任何一种行为方式。

其次,针对杨猛、郑祖培的倒土,多位被告在庭审中已说明:倒的土并非建设中的固体废弃物,而是开山和挖地基的黄土。所以,针对倒土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法律列举的范围值得商榷。

2、构成本罪还需达到“?造成耕地﹑林地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即要求数量较大、大量毁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林地毁坏是指非法占用的行为已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根据两份鉴定结论,均认定三十金沟、牛席厂两地块的涉案范围为林地。但根据《XXX林场与XXX关于林区定界协议》以及客观事实,早在1999年,涉案地块就已被很多村民开垦为低产田、茶花地和饲料地,早已不是林地,若林地上存有林木更是不知什么时候早已不在。换言之,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的行为人并不是XXX委会,更加不是XXX,该事实不能被否认。

另,因地块性质被认定为林地,所有不能因为村民占林为土的行为而将该地块认定为耕地。为配合贵阳市“保利国际温泉新城”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XXX为积极配合XXX的拆迁征地工作,避免集体冲突,于2003年至2007年以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从占用三十金沟、牛席厂该两地块耕作的农户手中将土地流转为集体所有。被告对以上事实多次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向侦察机关机关汇报,但侦察机关并没有调查核实。如果本罪只看行为不论结果,那农户私自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那侦察机关是否应当追诉农户非法占用林地改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并移送司法?

因侦察机关并没有对林地是否被严重破坏提出鉴定委托,重庆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补充说明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案是没有任何确切的证据认定涉案地块有没有被严重毁坏,而且根据植被恢复的情况看,林地土壤成分、结构完全适合树木的生长种植,不可能达到严重破坏。

3、被告XXX不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

首先,龙村委会决议对XXX地块进行平整的原因已经在《贵阳市乌当区XXX民委员会会议纪要》中阐述得很清楚,就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解决生产便道问题,也可考虑招商引资(乌当区政府批准重建佛山寺的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并由张泽良全权负责平整事宜包括合同的签订,由赵才文负责现场指挥。这次会议结果是由全体委员集体讨论并表决决定。因此,对于村集体的决议不应由XXX个人承担,XXX对XXX平整的目的和动机也并非想违反土地法律法规,更加没有改变土地性质或者毁坏土地的主观意图。

其次,《纪要》中除提到按每亩壹万元支付平整费外,并没有对具体细节进行讨论。因此,对于平整协议的具体细节,现场施工等并非XXX亲自审查和指挥,对于平整中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得到XXX本人的认同和指使,在庭审中,张泽良、赵才文均表明XXX没有指挥要求挖田挖树。私自挖田挖树应属杨祥贵的为谋取私利的个人违法行为。XXX在会议上反复强调严禁毁林,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对于这样一个还具有党性的村干部怎么可能到现场指挥杨祥贵挖山毁林?所以杨祥贵的供词不能尽信。

第三,对于三十金沟偌大一个堰塞湖,为防止水患坍塌的确需要土进行填埋平整,且形成堰塞湖并不是村委会或XXX个人造成,而是长期偷倒以致三十金沟的前部高于后部十几米深,又因长期积水而形成堰塞湖。堰塞湖若不平整也不可能有任何的用途反而对村民生命安全存在威胁。因此,作为村支书首要考虑的是村民安全问题,若能提高土地利用率则更加符合政策要求。

第四,XXX涉案地块十几年来一直被认为系荒地、低洼地、积水塘为主的未利用地,村支两委的目的希望能够提供土地利用价值,一直并不知道该地块在国土部门登记为林地

因此,从主观上看,XXX以及村支两委的全体成员在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故意。

综上,即使被告实施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其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故意,且该行为有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另,该损害后果与行为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均应当作为本罪定罪的依据。故辩护人认为:XXX虽作为村党支部书记,但村集体的决议并非其一人能够决定,且在本案中XXX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动机上是维护村民的利益,其行为在客观要件上也不具备法定条件,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

(四)、请求人民法院从被告的动机以及土地的客观状况充分考虑本案的定罪量刑。

被告XXX作为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的缩影,从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民到村干部,文化水平、法律知识一直是软肋,更多的是接受政策的指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保障民生、提高边角废料等零星闲置土地的利用价值等思想是XXXXXX等人的根本动机和目的,本案所得收入也并非XXX中饱私囊,所获收益也是用于保障XXX民的民生问题。同时,多年来土地本身的现实状况亦直接影响被告对涉案地块性质的认识。因此,XXX等村支两委领导班子并不存在毁林占地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的良好愿望和动机。提出平整是基于《乌当区关于佛山寺异地重建相关文件》的精神,而决定平整是基于该两地块被他人倾倒大量渣土存在隐患且经村民反映后,经村支两委民主表决而确定,目的也是为解决村民生活中的安全隐患、为提高土地利用价值、为村民谋福祉而采取的方法。虽然,为到达上述目的采取土地平整不是最正确的、最好的处理方式,甚至可能存在决策上的错误,但是经前述分析,辩护人认为并达不到犯罪的后果。

(五)、除法理之外,请求法院对本案更多的给予情理上的考虑。

1、在情理上,XXX为XXX兢兢业业工作的36年里,从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到发展壮大XXX经济发展引进企业一百多家;从保障两千多人统筹办理养老、新农合医疗保险,到丰富XXX村民精神文化生活等等,把一个贫困落后村发展成为模范村都是在XXX等人勇于谋发展、担风险、挑重担的带动下一路走来。XXX等人坚持中央政府倡导的三个有利于原则、三个代表原则,一心为村民的生存、发展、希望、致富之路默默奉献,为XXX争取了众多荣誉并付出了巨大贡献,并一直得到村民和上级领导的赞誉。同时,从调查结果看,XXX书记从事基层工作多年也未谋取一己之私,这样的好领导好干部在行使表决权时犯了一点错难道不值得被原谅,难道一千多村民的联名上书抵不过几个别有用心的刁民的胡乱举报吗!

2、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至今,村支两委经过深刻反省,深知自己的法制意识淡薄。现涉案地块已根据乌当林业局推荐的专家指导后栽种柳杉,经初步验收存活率达到95%。植被的恢复不仅体现村委会对自己过错过失的悔悟,从客观上也为集体、国家的生态环境尽了一份义务。

3、作为辩护人,听到这样的感慨很痛心:做了几十年党员几十年村干部,什么苦没吃过什么困难没有克服过,每年两千五百多张嘴巴等着吃饭,每年村里为解决民生问题要支出1585余万元,为人民的利益绞尽脑汁,一心为党的事业心甘情愿的干,没想到一心为民生一心为发展的行为让我今天成了犯罪嫌疑人、罪犯……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在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疑点、疑问,并慎重考虑“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XXX作出无罪判决,以彰显法律的公正。

此 致

XXX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XXXX年XX年XX日

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辩护词,律师要充分在案件找到关于被告人的有利条件,并且最好证据证明其没有非法占用地,但是不能够伪造证据或者扭曲事实真相。并且用被告人所做的过相关工作来进行辩护,让法院认为被告不会做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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