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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辩护词的依据有哪些?

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辩护词的依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1、本案由一个民事执行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是违法的。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启动应是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将案件依法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X区公安分局立案的依据有关企业在2005年5月12日的报案。X区公安分局在2005年6月2日立案侦查后为搜集证据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执行案件的材料,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回函中也仅是表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根本没有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也没有将案件移送X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意思表示,更无作出法律规定所必须的移送案件决定书(详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致X区公安分局的函)。可见,X区公安分局无权自行启动本案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公诉人称“公安机关亦可根据受害人的举报立案侦查”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明显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固然是其法定的权利,但X区公安分局作为侦查机关应当知法、守法,如果认为确有必要立案侦查,也应告知当事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或应当建议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只有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移送案件的决定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方可立案侦查。

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自己留意有关的法律约束,但是在问题的处理上会有实际的参考,因此自己不需要过度的纠结,只要自己的操作符合国家的有关条例就可以,但是需要自己积极的应对,确保相关的环节不会出错,此类问题需要专业人员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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