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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敲诈勒索罪辩护词未成年可以被减刑吗?

一、书写敲诈勒索罪辩护词未成年可以被减刑吗?

书写敲诈勒索罪辩护词后可以使得未成年可以被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董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本案的事实真相。

某某县人民政府征收某某办事处某某村的土地时,曾引起被征地农民阻挠、对抗,以至于上访等事。本次征地也是如此,被征地群众拒不配合工作,阻挠丈量、清障等工作,致使征地工作无法开展。在这种情况下,这块地的开发商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卜某某为了减少损失、尽早开工,主动通过某某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的户籍员张某某找到牛某某,先支给牛某某100万元让其打点希望尽快量地,后无果,又通过牛某某主动联系上诉人董某某。2011年11月22日,在舜师路的继东野味餐馆主动宴请了上诉人董某某,上诉人董某某要求每亩再多补偿8、9万元才去做群众工作,开发商卜某某拿不出这么多钱,并提出自愿拿出450万元交给上诉人董某某和牛某某做被征地群众工作,钱怎么使用不管,但必须保证政府能顺利量地、征地工作。这样, 2011年11月23日在开发商卜某某位于某某县上海花园的家里,开发商卜某某主动自愿支付了上诉人董某某事先约定的450万元,并安排自己的侄子卜某亲自开车将准备好的现金送到上诉人董某某的家里。上诉人董某某和牛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每亩3万元补偿给群众,为了能更好的完成开发商卜某某的要求,也就是尽快完成征地工作,上诉人董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将90万元操心费支付给董某、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四人,让他们帮忙劝群众不要阻挠征地工作,又支付给牛某某妻子30万元,并支付了四队补偿款131万元。在上诉人董某某、牛某某等人的努力劝阻下,被征地群众领取了每亩7万元的补偿款,也不再阻挠丈量土地,使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了开发商卜某某交待的事,同时也维护了村民的利益,大力配合了政府的征地工作。

2、土地征收中,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的法律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的特定性。征收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被征地单位只能是农民集体。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征收主体是国家,征地是政府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行使征地权。土地征收的客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客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外,征收土地的法律行为还具有,土地征收行为的公共目的性,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土地征收的有偿性以及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等特征。就本案而言,征地行为仅局限于某某县人民政府与某某村被征地的人民群众之间,不管政府补偿多少,以及某某村被征地的人民群众不管如何阻挠征地行为都是与政府对抗以希望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希望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与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也不存在开发商不通过政府而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必要,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政府与开发商的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的土地政策以及法律规定,征地主体必须是国家,开发商是没有征地权利的,开发商获得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法律程序,而招拍挂的土地由政府供给,因此,开发商与被征地群众是根本没有任何关系的。开发商需要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应该通过政府取得,政府取得土地是通过很大程度通过征收来获取新增的国有土地。开发商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动辄每亩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仅有几万元,因此,这之间巨大的差额便成为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太低而造成矛盾的主要原因。

4、上诉人董某某、牛某某与开发商卜某某的法律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开发商卜某某与被征地农民上诉人董某某、牛某某等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待某某县政府从被征地农民征地以后,开发商直接从某某县政府手中得地进行商业开发就可以了。为什么开发商卜某某不通过政府就直接联系被征地农民代表上诉人董某某、牛某某呢?其原因有二:1、通过卜某某的笔录可知: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遇到了村民的阻力,不让尽地丈量,为了加快征地进度,促进项目尽快开工以及资金压力才通过关系找到在被征地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力的上诉人董某某;2、卜某某拍到的地块S111303,面积32905平方米,缴纳土地出让金为7000万元,每亩地为141.7万元,而政府补偿为每亩7万元,也是自己心中出于对被征地农民的同情,所以只要给了被征地农民钱,才能让征地更顺利,项目建设才能尽早开工。3、2012年8月份,开发商卜某某才正式取得了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开发商卜某某仅是缴纳了保证金,该地块是否能被其拍下尚未可知,因此,开发商卜某某也完全没有必要和被征地村民接触。综上,被征地农民根本也不需要找开发商协调,而是开发商为了征地顺利,早日开工建设,主动找的上诉人董某某、牛某某二人,自愿出资450万元。通过上诉人董某某等人的努力,使得被征土地得以顺利丈量,开发商最终实现了尽早得地的目的。

5、450万元钱款的性质。

开发商为了征地顺利,早日开工建设,便主动通过关系找到在被征地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力的上诉人董某某、牛某某,先是自愿交给牛某某100万元让其活动、协调关系,见无效果后就逐渐增加了钱款数额,通过多次提现,才筹集了450万元现金。2011年11月22日,开发商卜某某在舜师路的继东野味餐馆通过牛某某主动宴请了上诉人董某某,在经过协商后,最终确定为450万元,第二天就让上诉人董某某去其住所领取,说明,卜某某已早有准备,否则不可能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就筹集到450万元的现金。但对于450万元怎么处分卜某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只要保证被征地农民不阻挠征地,不要闹事就行了;上诉人董某某和牛某某商议,按每亩3万元补偿,又给了董士军等5人操心费,剩余下来的款项作为上诉人董某某的操心费处理。因此,该450元仅包含两部分:补偿款和操心费。

6、上诉人董某某与没有得到补偿的被征地农民的关系。

上诉人董某某和牛某某是被征地群众之一,在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不管每亩地补偿3万元也好,还是450万元都是土地补偿也好,都是上诉人董某某为被征地农民争取过来的款项,也是开发商卜某某主动自愿支付的款项,不管上诉人董某某挪用或侵占没有得到补偿的群众款项,仅是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可由没有得到补偿的群众向上诉人董某某主张权利或追究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而与敲诈勒索无关。

7、根据以上六点,结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上诉人董某某根本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也与敲诈勒索无关。

勒索敲诈的行为是以侵犯他人的财产为目的的,若未成年人是在他人的怂恿下,才实施的勒索敲诈的行为,那么在书写勒索敲诈的辩护词之时,需要详细的阐述他人怂恿自己敲诈的理由,为了使得可以被减刑,在提交勒勒索敲诈辩护词之时,是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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