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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察院如何拘留犯罪嫌疑人?

很多人都在报纸、电视、网络上了解过拘留,看了那么多年的电视剧,你真的了解拘留么?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情况中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具有拘留的权力,那么公安机关、检察院如何拘留犯罪嫌疑人呢?

公安机关办案的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的时候,应当按照流程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呈请拘留报告书》通过审核之后,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拘留证》(拘留证是执行拘留的凭证,在拘留时不可缺少)。

检察机关准备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侯,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是否给予拘留的意见,然后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由检察长决定拘留,决定拘留的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特殊情况,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与此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亦或者是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时侯,必须向被拘留的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应写明相关信息,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摁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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