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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必须造成损失是否可以成立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必须造成损失是否可以成立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并不是必须造成损失才可以成立,而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涉及数额较大的同时,满足其他构成要件的,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数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不是必须造成损失,也可以是涉及数额较大,构成本罪的要件中,客观方面的两种情况有其中之一,同时满足其他要件的,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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