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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法经营罪立案量刑标准(信息服务)

非法经营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四川省非法经营罪立案量刑标准(信息服务)一、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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