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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职务犯罪特点有哪些内容?

我们知道民政部作为我国行政职能部门,从字面意思就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在其位谋其职,绝大多数人不能管理好自己并做好自己的工作本分,反而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犯罪。作为与人民群众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民政部门,职务犯罪也在我们身边时常发生,我们今天就来讲讲民政部门职务犯罪特点分析及相关的预防对策。

一、民政部门职务犯罪特点

(一)主体固定

民政部门职务犯罪人员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对救济对象基本情况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有机会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较长,他们对救济对象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有残疾(例如智力障碍人士或者聋哑人士),他们就有机会实施贪污行为。

(二)手段简单

一般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作案手段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从所查办的几起案件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贪污侵吞各项优抚款、救济款、低保金的主要手段就是“虚报”和“冒领”。其具体手法是:将已死亡(或死亡多年)的优抚救济对象按“活人”的名份连续多年上报财政部门,以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通过私刻“死人”章的方式,用“死人章”冒领或模仿死者笔迹冒领。

(三)隐瞒政策

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改善,国家不断加大优抚力度,提高各项优抚、救济的标准,但由于被优抚救济对象多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且分散居住在不同的村庄内,相互间交流少,信息闭塞。他们对于国家的民政优抚政策及不断提高的优抚标准很不了解或不知道。这为某些不法乡镇民政人员侵吞、染指国家财政下拨的优抚救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乡镇民政人员利用优抚政策不为群众知晓的机会,将某个时期补发的“优抚救济款”。

(四)串案多发

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代管人员工资,均需报请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他人的救济款项或退休工资,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共享利益等原因。

二、民政部门系统职务犯罪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

个别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经不起诱惑,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诱使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多发。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法律性严肃的工作。但是一些民政工作人员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款,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造成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

(二)基层民政队伍管理不完善

民政系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业务垂直而人事不垂直,这就导致基层民政所尤其是所长,上级管不了,乡镇管不好的脱节现象。尤其是有些乡镇的民政部门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账、报账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没有具体过问,往往由他自己说了算,此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会计管理制度,而且为滋生贪污犯罪留下隐患。

(三)账目资金流转制度有缺陷

社会救济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进行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就退休工人工资而言,负责申报的是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是劳动人事部门,拨付资金的是财政部门,看起来这是层层把关,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在优抚金、抚恤金、低保金的发放管理上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预防民政部门系统职务犯罪对策

(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要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清政廉洁的自身修养,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强化世界观的改造。二是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一些公务人员走上职务犯罪道路,和一些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每个党员干部思想深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三是学习民政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根据各科室工作性质的不同、城乡民政工作的差异和工作人员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图片展示、政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干部职工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民政队伍建设

一是对基层民政所长的双层考核备案制度。针对乡镇民政所人事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凡乡镇民政所长的任免和变动,要提前征求县(市)民政局的意见,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在体制上为防止管理上的失控打下了良好基础。二是建立良好的选优机制使那些人民称赞、人民放心的优秀人才进入领导岗位,对不称职的干部实行待岗、转岗、离岗、分流等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本着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择优罚汰。各乡镇的民政部门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并实行异地任职,时间以三至五年为限,强调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互相监督。三是形成一个能够有效运作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监督体系。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民政所财务帐目、项目审计的检查和工作督查,对所发放的退伍复员军人定补款等要登记造册,严格审查,对死亡情况及时掌握,层层把关,决不能流于形式,要将业务能力、政治素质好的同志选配到民政所领导岗位上。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三金”定期审核制度。对享受优抚金、优待金、低保金的人员,每季度由承办人员会同救济对象所在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长,其所在的街道、居委会负责人等联合审查,四方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方可作为救助依据。二是建立定点专门专人发放领取制度。对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定点定时发放,每次发放需本人签收,并携带个人身份证,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的现象。三是各乡镇民政所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公布标准,按规章制度办事,凡是民政所干部调配、任免均应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管辖权上报,各职能部门应作出及时、公正的处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和群众公布处理结果,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四是应定期组织财会人员进行财务业务培物放对象的回访制度,定期对民政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进行复核,并有专人亲自到实地与群众进行回访,对群众反映受助对象与实际不相符的,要立即调查,及时处理,以确保救济资金真正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

由此可见,只有切实抓住民政部门职务犯罪特点,找出犯罪原因,根据情况采取预防对策,加大教育、监督力度和打击力度,相信能大大减少和遏制民政部门职务犯罪,真正服务于人民,还之于民。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欢迎进入律图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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