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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职务犯罪具体表现是什么?

一、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的职务犯罪

(1)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贷或冒名顶替。

(2)利用求贷人的急切心理,虚设名目索贿、受贿。如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酬谢费等等。

(3)虚设银行贷款利息予以侵吞。

(4)截留、挪用银行应收贷款,即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而后再挪用其款,或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归个人使用。

(5)违章拆借资金,搞“借鸡下蛋”,中饱私囊。利用资金筹措渠道,逃避信贷规模控制与管理,大量转移信贷资金去炒房地产、炒股票、炒外汇、办公司等,为个人牟取暴利。

二、利用银行储蓄实施的职务犯罪

在储蓄业务中,一般容易发生以空存骗支、偷支储户存款、收储不入帐等违法行为。空存骗支也称空存实取,案犯在没有存折的情况下,私自填制取款凭证,交出纳员抵库而取出现金;或利用近年来的微机管理储蓄之便,虚设存款或虚增存款数额骗取存款。偷支储户存款是指案犯在存款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从自己经办的存款人帐户中擅自支取他人存款。收储不入帐是指案犯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客户款项开立存折或存单后,不及时将存款入帐而予以截留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三、利用银行会计结算实施的职务犯罪

银行会计结算领域是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高发区之一,并且多为大案或特大案件。其常见的犯罪形式为:涂改、伪造结算凭证;偷盖业务用章;重复使用结算凭证;涂改帐目、单据盗支单位存款;骗取联行资金。近年来,银行会计结算领域中一种新的、较为严重的犯罪形式表现为:内外勾结,盗窃汇票,贪污联行资金。由于银行汇票上可以任意填写余额,所以盗窃银行汇票的严重性更甚于盗窃银行现金。

四、利用银行出纳工作实施的职务犯罪

出纳人员利用直接掌管现金和库款的便利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常见的有下列二种:

监守自盗。在银行或信用社,内部员工监守自盗的方法有二:一是直接盗用库款,即行为人利用管库、守库或经手现金之便,将款项直接盗出归己。二是“现金抽头”,即在办理业务时,从客户或其他工作人员已经清点过的整捆或整把现金中零星抽出现金予以私藏。

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贪污。犯罪分子伪造缴款单、日报表,涂改出纳簿等,以此套取现金。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如果出现了金融行业的从业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和占有他人的财产,造成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非常严重时,也要承当一定的刑事责任,在这里提醒各位要做到遵纪守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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