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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山东省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山东省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是明确的规定的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情况主要指的就是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达到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4、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

6、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8、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二、哪些情况需要按照挪用资金罪追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达到数额较大的,那么将会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第272条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也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要提前注意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当中,对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有明确规定,主要指的就是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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