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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最主动投案自首的如何处理?

一、寻衅滋事罪最主动投案自首的如何处理?

寻衅滋事罪主动投案可以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犯罪以后,如果自动投案的情况之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属于自首的行为,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67条当中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罪主动投案可以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用砖头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应结合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对基准刑减少40%以下的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如果存在寻衅滋事这样的一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来进行处理的,行为人在触犯寻衅滋事罪之后,主动投案存在自首这种情况的话,在定罪量刑方面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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