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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责人伤医药费由谁来进行支付?

一、交通事故同责人伤医药费由谁来进行支付?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一)责任方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定损,赔偿方式为自赔;

(二)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定损后,110报警去所属交通队;

(三)由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凭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司的勘验定损单据自己修车,自己理赔;

注:若保险公司建议直接去快速中心处理的,可选择第一处理方式。

二、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问为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虽会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136条第l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问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然而,我们应当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呢?

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自己的索赔途径,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起诉不可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换句话说,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将会丧失胜诉权,法院将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法律亦不禁止,只是不再给予该权利强制保护,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虽会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136条第l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问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鉴定为同责的话,那么就不存在有谁的过错之分。双方需要承担起自己各自所获得的损失。如果双方对于交警部门的认定有异议的话,可以通过交警部门进行第二次责任认定,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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