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公平怎么办?
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认可,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警有权扣留车内货物吗?
交警部门不得扣留货物,在核实后通知司机或货主自行处理,在通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为9个月)不自行处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缴国库。货主无法确定或其他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一般当事人都会通过交警部门来处理,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由责任方来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那么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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