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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机动车牌照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行业也快速的发展,这就让那些盗窃分子有机可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机动车车牌照被盗的现象。那么,盗机动车牌照应该怎样进行处理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盗机动车牌照应该怎样进行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应定盗窃罪。

其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司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但是,盗窃罪以数额较大为定罪量刑的要件之一,并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决定性因素。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有一定的标准:

(1)“数额较大”一般以“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标准;

(2)“数额巨大”一般以“5000元至2万元以上”为标准;

(3)“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标准。同时规定,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由于盗窃的只是车牌照,其铁板的价值也就几十块钱,从数额上计算不能用盗窃罪来给其行为定罪量刑。

二、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应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车牌照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存在着争议。一般意义上讲,“国家机关证件”的解释也就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分、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

1998年5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当时车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但是,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由此可见,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机动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依我国广义司法解释前文服从后文、狭义司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性文件的通行理念,并从最高司法当局对同一问题作不同规定的技术性需要,应当理解为机动车牌照不再作为国家机关证件。所以,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是威胁和要挟。其实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最终结果是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不得不处分财产。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盗取机动车牌后,留下联系方式,其行为本身并不是威胁和要挟,也不会是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被害人交钱赎牌照,往往是基于怕麻烦的心理。所以,在客观方面上,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行为必须受到处罚,至于是否是刑事处罚还有待商榷。主流观点认为盗取车牌照这种行为没有构成盗窃罪,所以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但应该采取罚款等治安处罚手段。如果大家对于盗机动车牌照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小编建议去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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