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血液送检时间不合法如何判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3日内送检。该规定虽然对血样送检时间规定至少是在3日之内,但通读该《指导意见》,前述内容归于该意见第二项“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中的第6条“提高检验鉴定效率”中,可见该《指导意见》规定送检时间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并没有规定或表述超过3日送检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鉴定结论无效。
司法实践中,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办案人员一般会留存两份血液样本,对于第一份送检做鉴定,另一份留存,如果第一次鉴定出现问题或被告人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那么重新鉴定的血液样本的送检时间肯定会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3天,那么后一次的鉴定意见也因送检时间超期不被采信,如果机械的理解《指导意见》规定的3天送检时间,那就意味着《指导意见》规定的3天送检时间限制了法律对于“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违背《立法法》的规定。所以“血样超过3天送检,鉴定结论无效或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意见显然不符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原意。
二、鉴定意见是否是非法证据、是否要排除,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审查:
(1)鉴定人员无资格或鉴定条件缺失。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机构要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而鉴定人需要取得与其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应的鉴定资质和条件。
(2)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方法有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 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可见,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在鉴定时要遵守法定的鉴定方法和程序。
(3)检材污染或来源不明。
显然醉驾是非常危险的,极易给自己和行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关于醉驾血液送检时间的判定,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即提取后立即送检,如遇特殊情况,需低温保存且三日内送检。在具体的醉驾血液送检时间判定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严格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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