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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待确认前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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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双务性、有偿性、继续性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时常发生。在发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法律律图小编有以下四点建议:

一、在签订合同时,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相关文件的程序和送达地址。为保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便解除通知的送达,应在合同中对送达相关文件的程序和地址明确载明,避免对解除通知送达与否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确有特殊要求或目的而需要附解除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做到权利义务对等。如租赁房屋时,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开设餐饮使用,如果无法办理相关餐饮手续,则应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承租人以此发出解除通知的,其效力应当予以确认;反之,承租房屋时,并未告知出租人承租房屋的目的,在承租房屋后以无法办理相关餐饮手续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不应予以支持,即使确系无法继续履行的,承租人也应当承担解约的违约责任。

三、争议发生后,行使解除权与异议权应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当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解除权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通过书面解除通知方式送达违约方,行使解除权。合同当事人接到合同解除通知后应依法起异议程序,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明确的是,与解除方协商并非法定异议程序,切莫在协商中超过了依法提出异议法定期间,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发出解除通知后,在解除通知的效力未被确认之前,不要单方采取不当措施影响合同履行。发出解约通知,只是单方行使解除权,并不代表合同已经解除。在解除通知的效力未被确认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发出通知后单方采取不当措施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能要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在给对方发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在解除通知书的效力未被确认之前,并不代表合同已经解除。此时,不要单方采取不当措施。否则,可能会对自己带来不利后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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