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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后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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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我们都知道,有成功就有失败,无数成功企业后面是无数企业和个人的破产,其实一个破产的企业往往不只是有欠债也有借出去的欠款,即企业的债权债务,今天小编要和大家讨论的就是破产后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债权不得抵销

当事入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主,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的目的,并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小债权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相关案例:

甲公司被申请破产,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公司的管理人已通知乙公司申报债权,丙公司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甲公司的该担保资料遗失,因此,管理人未通知丙公司,甲公司破产清算后,乙、丙公司均未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现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该如何处理?

分析:

1、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到期与否,均可以向甲公司申报债权,乙公司不向甲公司申报债权,当然其不能参与对甲公司的财产分配。

2、根据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不论其是否代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债务清偿,其均可以向甲公司申报债权,如其代偿了,则乙公司不能向甲公司申报债权,丙公司以代偿的金额向甲公司申报债权(实务中,丙公司最好以受让乙公司的债权的方式向甲公司申报债权,因为有时乙公司会对丙公司的清偿金额进行一定的折让,以代偿申报债权的,则只能以丙公司代偿的金额申报债权,以受让债权的,则丙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权进行申报,而不是只能以自己代偿的金额申报)。如果丙公司未代偿,丙公司可以以其将来对甲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在乙公司已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丙公司的将来求偿权不予登记。

3、管理人对申报债权通知了乙公司而未通知丙公司,是因为其不知丙公司是保证担保人,管理人对此没有过错,管理人对乙、丙公司未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无须承担责任,如果管理人明知丙公司是保证人而不通知的,则管理人对丙公司未能受偿的分配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丙公司在乙公司未通知自己造成的未能分配的财产范围内对乙公司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我们大致了解了什么是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就是破产方的自己债权来抵扣对方的债务,使之等额的抵消更通过了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生动分析相关问题和涉及的法律法规,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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