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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有什么?

一、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有什么?

通常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是这个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一般是指,在合法交易的过程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有: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第三人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有什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不等同于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必须满足

1、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

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3、受让人须为善意。

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4、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善意取得必须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在受让人是善意的情况下,取得的物权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与善意取得不同,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满足上面所说的条件,就具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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