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订阅观点

 

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为您推荐】武陵区律师 许昌县律师 夏河县律师 浦江县律师 延吉市律师 长清区律师 桥东区律师

债权债务关系中,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而这种情况下作为出借人其实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在追究责任之前,我们还是应该先搞清楚借款人的违约情形都有哪些。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分析解答吧。

一、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确定与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的本意并不矛盾。

对于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中同期的正确理解应按银行的规范进行,首先应当区分同期是在“期内”还是在“期外”,即:是否逾期;在贷款期内的利率按“银行存、贷款利率表”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在贷款期外的利率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也就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贷款利息的概念是等同的,在银行业务中称“逾期贷款利息”,在其他有关货币给付的民事行为中就称“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期”只是一种习惯说法,而实质是一样的,表面上似乎不同的说法实质上判决内容是相同的。

最高院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逾期贷款利息,因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并且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相应调整,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二者是一致的。

所以说,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与最高院 的规定是一致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逾期还款的的利息怎么计算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三)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现实中只要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还款的话,那么就会对出借人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是需要借款人实际承担违约责任的。而具体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这方面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延伸阅读:

借款条怎么写,借条范本是怎样的?

借款期限届满后,利息没有约定该如何计算?

借款条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借款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借款人  借款人词条  违约  违约词条  情形  情形词条  哪些  哪些词条  
个人债务

 债权债务解除

债权债务解除 的条件是什么呢?债权债务在什么时候可以抵消呢?就这两个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了下面的文章,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债权债务解除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展开)

个人债务

 民间借款合同需要公证吗?

热门推荐: 债务追讨 欠条 债务转移 债务纠纷起诉书 债权融资 借条 借款合同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欠款民间借款合同需要公证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