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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利息需要支付吗?

一、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利息需要支付吗?

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担保法明确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也就是说,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时,起诉保人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以此来保障主债权人先起诉主债务人,等判决下来之后,才能起诉保证人,从而保障了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而一般保证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保证期间的终结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一但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义务的要求,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以实现,保证期间即告终结,随之而来的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进行经济财产的诉讼行为时,必须按照诉讼时效来进行处理,如果诉讼时效届满的,则司法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则可以重新认定诉讼时效,但在诉讼时效中断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需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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