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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诺的迟延

什么是承诺的迟延?承诺迟延有两种情形,包括逾期承诺承诺迟到,逾期承诺是指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承诺迟到是指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下面就由法律在线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承诺的迟延与逾期。

承诺迟延的情形:

1、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因为它作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符合有效承诺的全部要件,不能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那么逾期承诺应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逾期承诺有两种效力:一是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二是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及时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就只能作为一个新的要约,而不能认为是承诺

虽然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但因为它只是时间上有欠缺,所以如果在接到逾期承诺时,要约人还是希望与承诺人成立合同,那么逾期承诺一经要约人作出追认也可成立合同。

2、承诺迟到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承诺迟到与逾期承诺不同,逾期承诺是在发出时就已超出承诺期限,而承诺迟到却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只是在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承诺迟到并拒绝该承诺的,应认为承诺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日合同成立。

在这里,法律在线小编提醒您,受要约人在有效的承诺时限内作出的因客观原因迟到的承诺要约人不承认该承诺的,需要及时作出通知,要约人未及时作出不接受该承诺的通知的,受要约人因为合同的履行做好准备而造成的损失需要要约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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