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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的构成要件和类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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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分类方式,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合同。要式合同在实践中的重要地位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它进行关注和研究。那么要式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式合同又有哪些分类呢?接下来由律图的小编为大家解答以上法律问题。

一、要式合同的构成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二、要式合同的类别

(1)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涉外合同

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通过上述文章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要式合同的构成要件,以及要式合同的类别都应该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要式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并由一方履行其主要义务。要式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都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订立,登记并不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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