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1)合同号
(2)合同名称
(3)技术供方
(4)技术受方
(5)技术使用方
(6)合同概况
(7)合同金额
(8)支付方式
(9)合同有效期
2、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合同内容变更之后,也依旧需要再次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除支付方式为提成的自由进出后技术合同外,公民、单位在签署技术合同之后,都需要带着相关材料,到当地的商务部门办理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再者对于已经登记成功的技术合同,内容若是发生变更,也需要再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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