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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是什么?

一、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是什么?

给付义务主要指的就是需要履行的一些从合同的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指的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期习惯的履行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主要是对方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关系,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从价值取向来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得主给付义务得到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二者与给付的关联程度不同。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非自始完全确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则是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从义务内容上看,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通常为增加一种物的给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为等,确定性较高,法定或约定的操作性较强;而附随义务虽然在法理现代化进程中有一定法定趋势,但其内容仍然以不确定性为其基本特点,故法定或约定可能性较小。

4、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是指附随义务本身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客体,但如果在附随义务被违反,且构成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得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名义诉请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首先,违反上述两种义务,引起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所应赔偿的范围是固有利益的损害,而从给付义务既然为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而生,那么违反后若致主给付义务无法履行,则发生履行利益的赔偿问题。其次,能否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及解除权不同。由于从给付义务以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为目的,因此从给付义务违反后如导致主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或者无利益,则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而附随义务以债权人的固有利益为保护的目的,故违反后原则上应仅仅产生损害赔偿而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的问题。

二、违反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虽然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皆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 ,抽象出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 的共性 ,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义务的功能不同。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 ,还具有辅 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

第二,义务违反后的责任类型不同。

违反先合同义务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该责任已成为不同于侵权责任、也区别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 , 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原则 ,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对于合同履行的义务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在借款合同当中的合同义务,就是需要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来履行放款的义务,当然了,除此之外可能还包括一些从义务或者是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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