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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董任职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在创办的时候,只要给公司投资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有些时候公司股东不一定具体的参与到公司的经营项目当中,所以公司法当中对于股东的任职并没有过多的要求。但是如果是属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或者说是董事长的话,这就属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公司法股董任职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司法股董任职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法中股东的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首先在这一问题当中,小编认为您可能是将股东和董事会相混淆了。如果是想要咨询公司董事,监理等这些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话,那么公司法当中规定,个人所负债务过大,因贪污受贿,被判过刑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等这些人员都不得担任。

延伸阅读: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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