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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缴纳出资的现金流量需要在表中体现出来吗?

是需要在表中体现出来的,一肌是填列在筹资活动中的“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栏。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比通常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范围要广。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因各种投资所收到的现金股利收入、利息收入.不包括债券投资收回的本金和股票股利。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

反映的是净额,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变卖收益以及遭受灾害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等。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这些要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另外,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首次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各种性质的非现金等价物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附加费用。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只要给出了投资款之中,那么在公司的相关表中就会记录清楚,在现金流量的表中也会以实资的出资金额体现出来,这不仅是保障了公司股东们的权利,而且在工商部门查询时也不会因不合法的记录而产生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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