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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案例是怎样的?

金融租赁是一种融资方式,目前在中国还有待发展。主要有直接出租房产给居民、转租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公司法分别可以和各大银行、有关单位合作,进行房地产融资租赁。租赁业可促进经济发展和消费,公司可其进行投资和融资。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案例是怎样的?以下是某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融资案例: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案例

(一)一次性完成6亿 首个房地产融资租赁项目运作成功

2004年4月初,在XX金融租赁公司X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功运作下,全国首个房地产“售后回租 保理”融资项目正式签约--XX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地一著名大酒店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并签定了5年的“售后回租”合同;金融租赁公司又与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将房地产售后回租形成的租金应收款卖给银行,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完成融资金额高达6亿元。

这是自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央行收紧银根,提高融资门槛以来,某地房地产企业对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的一次探索性的实践。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金融租赁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三方“牵手”成功。

(二)并非“空手套白狼”

目前,XX各大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贷的控制趋势并没有放松,而是纷纷施行了新“家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银行直接融资变得相当困难。同时,随着房地产企业新开发项目资本金“门槛”的比例由20%及以上上升到了35%及以上,而购买土地的款项又不计入资本金,这使得不少开发企业的自有资本匮乏,解决融资渠道迫在眉睫。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元融资需求便应运而生--金融租赁、信托、担保、典当以及基金等一些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纷纷浮出水面,争夺房地产领域的融资“蛋糕”。

注册资金5亿元的X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内首个房地产“售后回租 保理”融资项目的成功运作,引起XX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的关注。这一融资项目的设计者是该公司副总经理、DBA博士宋某。具有22年政府、大企业集团和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工作经历的宋某,擅长财务顾问、投资管理、企业并购和重组、企业国际经营的资产风险管理以及多种信托产品设计、金融租赁业务融资创新等。为了这一融资租赁创新业务,他先后与10余家项目涉及部门、银行和企业等单位,了解他们的优势和不足,取长补短,将他们相应的利益和风险分配通过系统整合,拿出策划方案征求各方意见。

据介绍,宋某为XX房地产企业融资开辟的一条创新的融资渠道,其中心设计思想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用租赁控制物件所有权的特点,以物权管理为中心,整合各资源的优势,规避和分散风险,共享项目利益。因为没动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自有资金,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空手套白狼”,实质上渗透了大量的知识含量和整合能力,是知识经济的产物。售后回租,是以一系列复杂的财务决策为基础的。宋某确认XX一家房地产公司后与之谈判,然后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增加企业的自有资金,以他独有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房地产公司满足他们的融资要求。

(三)创新租赁形成--“三赢”

这一创新的融资租赁项目,形成了金融租赁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商业银行三方“共赢”的局面。

金融租赁公司拓展了其业务领域。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承租人)将一房地产项目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即出租人)那里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回租方式下,通过售后回租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金融租赁公司回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收取租金应收款。同时,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房产项目的质量以及租金应收款的风险程度,收取2-5%的融资租赁费用。

金融租赁公司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租金应收款“打包”卖给银行。银行在以买断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承租人)的租金应收款为基础,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租金应收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拓展了银行中介业务--“保理业务”。银行在收取租金应收款的同时,还可以收取不低于保理融资额1%的保理业务手续费。同时,将风险降到最低,在“保理业务”有追索权的情况下,一旦承租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可由承租人的担保公司支付;如果担保公司支付不了的话,银行可将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仍不足的部分,再由金融租赁公司补足。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金融租赁公司的房地产售后回租,一方面,获得了自有资金,并将其充抵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与直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资金性质完全不同,抵押贷款不能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及冲抵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或者投资其他任何项目(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房地产产权作银行抵押,所得的贷款资金用途是指定的,无法用于投资新开发项目)。另一方面,通过“售后回租”,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可经营原来的房地产项目,形成现金流,通过“每年还本,每季还息”的办法,在融资租赁到期时,依照合同向金融租赁公司赎回原来的房地产项目。

(四)融资成本并不高

宋某解释说:“在目前直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受到诸多限制的情况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通过‘售后回租 保理’项目,虽然在融资成本上有所提高,但最大的利益在于,房产变现的资金可以作为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为此,针对直接的银行贷款和通过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融资两种不同的方式,宋某进行比较,专门算了一笔帐: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一般为6-7折,也就是说,要融资6亿元的话,必须拿出价值9亿元的房产,且有时候中介的收费相当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总成本(银行 中介的费用)并不低。

而作为一种中、长期的融资方式的金融租赁,一般则是按房产价值的7-8折计算,融资6亿元只需8亿元的房产;金融租赁公司收取2-5%的融资租赁费用,根据不同项目最低仅收1-2%;加上银行约6%的融资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融资成本并不算高。开发企业的交易契税,按照不同地方的政策可以优惠或减免。

这样看来,运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平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大有可为的。

据了解,租赁在国外能得到迅速发展主要是靠税收优惠来支持的。所谓的优惠实际上是延迟纳税,一旦租赁支持的企业发展起来,其增加的税源要远大于优惠税收部分。这个经验已被发达国家普遍应用。在加入WTO后,按照现有税制,还无法与国际接轨。这方面,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

宋某表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潜力巨大,除了它本身具备的业务特点以外,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为它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也有直接的关系。最近,全国人大巳通过有关程序,要制订一部中国的《融资租赁法》,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预计该法2年后出台。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及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相信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将会迎来美好的春天。

租赁公司、银行和房地产商三方合作,选择了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采取现出售再回租的方法转化资本的同时使银行增加了新的业务。在此之前进行设计整合,做出决策。最终三方都可获得利益,控制成本的同时降低了风险,是一种可以借鉴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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