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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要件都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案件之中,股东直诉的案件占据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但是根据司法实际,并非是所有的此种类型的案件都是会被受理的,如果不满足股东直接诉讼要件,那么,即使提出受理请求,当地的司法机关也可以将其驳回。那么,此种类型的案件的要件具体是什么呢?

一、股东直接诉讼构成要件

1、股东直接诉讼的动因

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现代社会,任何一种实体权利的实现,为遭受直接损失时,当然有权提起直接诉讼来追究该董事的责任。至于原告的股东权利是否实际受到直接的损害,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不应作为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障碍。

2、股东直接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首先必须是股东。只有通过出资行为取得股东身份,才存在股东权益受到公司及公司管理层不当侵害的可能。其次要讨论的就是什么样的股东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涉及股东人数、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问题。鉴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量受侵犯的实际情况,且直接诉讼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不应对其设置过多的障碍,故股东直接诉权应为单独股东权,且只要权利受到侵害时具有股东身份即可。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要在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之间形成制衡,其重点防范的是管理层权利的滥用和信义义务的违反,故被告应当限定在公司内部,主要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对于董事、监事,经理的个人行为侵害股东权益的,应以其个人为被告。值得讨论的是对于董事、监事、经理利用公司机关形成决议而侵害股东权益的,应以公司为被告,还是以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通常情况下,公司机关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是公司利益,所以当董事、监事、经理利用公司机关做出的行为实质上违背了公司利益、侵害了股东权益,则应当突破公司法人人格的限制,直接以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因为公司毕竟是拟制的法律人格,如果仅让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控制和利用管理权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往往是利大于弊。

3、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律后果

股东直接诉讼的实质是为股东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其法律后果主要指胜诉方可享有的利益和败诉方应承担的责任。

如前所述,股东对董事提起直接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除应满足股东直接诉讼的基本要件外,还应当举证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及实际的损害。

二、什么是股东直接诉讼

1、特点编辑

(一)起诉主体为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它不同于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例如证券市场特有的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其起诉主体可能是该做假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曾经是股东但起诉时并不具有股东身份。

(二)诉讼目的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结果的归属于原告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

(四)诉讼被告

诉讼被告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编辑

长济律师根据诉讼性质,将股东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

(一)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二)决议撤销之诉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损害赔偿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四)查阅权请求之诉

查阅权请求之诉,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次修改将增加股东的查阅请求权。这一规定,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老大难--股东知情权问题,同时,也为股东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确保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3、股东直接诉讼的当事人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长济律师认为,依公司法 153条的规定,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无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的签名被他人冒用,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股东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才有可能会被受理,而是否满足相应的要件,是根据申请诉讼者提交的材料来确定的。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后,也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流程的规定审理案件,在掌握了确切的证据之后,才能判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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