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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公司章程约定事项包括什么?

设立登记公司章程约定事项包括什么?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三)、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四)、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五)、红利分配、增资认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六)、股东会的会议制度: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七)、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股东的表决权

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二)、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十三)、经理职权

(十四)、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五)、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十六)、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七)、董事的任职期限,监事的任职期限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监事任职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十八)、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九)、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法定情形下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十)、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当然如果与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的话,则还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对于上述的二十种情况,就是在公司章程中允许自由约定的事项。在设立不同类型的公司时,此时需要符合的条件不一样,这点还请大家能够注意,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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