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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抽逃出资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抽逃出资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应负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同时,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理应获得赔偿。

(二)行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针对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等相关法条之规定,如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能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等,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受到刑罚的制裁,构成抽逃出资罪。

规定股东是不可以抽逃出资的,如果股东存在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者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这些行为,公司的其他股东都可以请求法院,按照抽逃出资罪对其进行惩罚。

我国境内的公司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时候,是需要交纳一部分的注册资金的。一般注册资金的来源都是由各位股东按照各种各样的出资方式缴纳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存在着股东抽逃出资的这样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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