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复议的情形
根据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哪些事项不能复议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