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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不是加总吗?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不是加总吗?

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一般是加总,但是总额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具体的计算情况如下:

1、当被扶养人单一时,只需考虑被扶养人的年获赔偿额(即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就可直接计算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

2、当被扶养人为多数时,一般应首先划分获赔年限,在共同的获赔年限里,看各被扶养人的可获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年赔偿总额累计数的限制(如超过则要分别计算各自年赔偿额所占比例,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自在共同获赔年限中的赔偿额,如若不超过则直接计算各自可获赔偿额),最后在个别被扶养人单独的获赔年限中,则可以直接计算其可获赔偿额

当然,以上情形针对的是受害者死亡赔偿时的情形,且没有考虑赔偿责任比例,当在现实个案中时,当作为受害人的扶养人死亡或致残时,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比例计算出具体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

二、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遵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如果某公民因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残疾或者是死亡,那么侵权人就需要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具体的赔偿金额,与受害人具体是死亡还是残疾、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过错程度、侵权现象发生后当地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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