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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一、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构正式登记的本名。如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不受姓名权之保护。

姓名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与权利人的人参不可分离。公民死后,仍享有姓名权,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延伸到公民死亡之后。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已经不能再对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公民死后,有人假冒其生前姓名从事某些活动,这实际上是对公民的名誉的损害,不宜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对于出现的姓名权侵害行为,要及时予以追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法,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司的法人、其他组织是不享有姓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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