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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公安受案案由是以人身损害赔偿案来确定吗?

一、高空坠物公安受案案由是以人身损害赔偿案来确定吗?

高空坠物公安受案案由是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来来进行处理的,但具体也要看高空坠物给受害人造成何种损害,如果是造成人身损害,那么案由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果是财产损害,那么案由就是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公安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高空坠物公安应该的处理方式是无事故损失的高空抛物,尽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劝告其不要再犯。对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人,加强对其监督。如无人目击肇事者,则应及时清除坠落物,并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住户中进行询问与调查,

为加强高层建筑的物业安全管理,防止高空坠物、抛物事件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各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物业范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楼宇安全管理,有关安全卫生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程序实施处置。

(三)实施原则

1、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以危急事件的预测、预防为基础,以对危急事件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重点,以全力保证人身安全为核心,以建立危急事件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危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抢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首先接报,就近施救。

4、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5、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6、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综合上面所说的,高空坠物发生是会让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胁,只要造成他人受到伤害,那么就可以利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来进行处理,如果造成他人财产受到损失,也可以由财产纠纷案来进行判定,所以,不同的案件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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