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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损害赔偿纠纷】“疑难杂症”的交通案件

案情简介

2011年某日,被告员工刘XX驾驶粤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水口商祺厂往惠州方向行驶,行至惠城区水口大道羽毛球馆时,该客车后轮压到石头弹起后击中与从水口法庭往水湖滨公园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粤xxxxx号轮摩托车,造成原告眼睛受伤,受伤后被送往惠州市第XX人民医院治疗。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属于标准的“疑难杂症案”, 最困难的是我们作为起诉者,交警部门却一直不肯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看起来是一次交通事故纠纷,但实质却不是,甚至,在我们缺少证据与感觉毫无胜算的情况下,开始了我们的诉讼旅程。 最后本人认真分析了此案相关情况,创新性的为本案提出有力的支撑点。在法庭上本人认为判断案件是否是交通事故时,应该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为准。而此案中,交警支队江东大队的证明清楚证明,造成原告受伤的为交通事件,所以我们判断这个纠纷的性质时,不应该认定为交通事故,而应当按一般的侵权责任处理。

另本人在法庭上通过基本演绎法提出了本案看视毫无证据,实则可推论而出的,被告公司的驾驶员所犯的两点过错:

第一,根据案件调查与交警支队江东大队的证明,事件发生地点在惠城区水口大道羽毛球馆,被告的车辆造成原告损伤前,被告的车辆在上下客,然后突然启动造成飞石击中原告。当时惠城区水口大道羽毛球馆并没有公车站牌,是不允许公车上下客的,正是由于被告车辆不符合规定上下客的前因,才有后来原告损伤的行为。

第二,造成原告损伤的石块,比鸡蛋小一点,被告公车压到这个石块弹起击中原告,能把这么大的石块弹起,一般只有在高速公路的案件中才可能发生,可见当时原告的车速起码超过了每小时70公里。 根据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的规定,公共汽车每小时是不能超过70公里的,超过这个速度将会对周围人、车辆和公车上的乘客造成危险。被告司机违反这个规定,超速造成此次事件发生,应该负上全部责任。 另外,本人还提出了两点国家法律应用点,让对方难以招架。

裁判结果

最后,在我们尽力尽力为当事人努力后,取得了本案的胜诉,当事人也有满意的结果。 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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